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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沙县关于受理沙县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本院根据申请人茅水旺、卓菊萱申请,于2020年7月14日裁定受理沙县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8月3日指定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为沙县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沙县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0年9月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沙县府前中79号沙县民发商业广场4层;联系人:毛亚飞、蔡熙才;联系电话:、;邮箱: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行使。沙县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9月1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法庭通过现场、网络在线视频或者两者相结合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函。